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
2011-09-21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暂行)

 

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课堂教学工作量

1.单班授课:计划学时×1(系数)。

2.合班授课:两个(以上)班合班:计划学时×1.5(系数)。

3.新开课程、工学结合课程:单班:计划学时×1.2(系数);合班:计划学时×0.2(系数)+ 计划学时×合班系数。

4.重复课程:从第二个班开始计划学时×0.9

5.班级人数超过40人:按计划学时加乘0.1系数,不足20人:按计划学时加乘0.9系数。

6.学院教学质量考评结果为优秀:课堂教学总计划学时×1.1;考评结果为不合格:课堂教学总学时×0.9

 

二、实践教学工作量

(一)校内实训(各类设计、集中上机、集中实训)

1.一人指导一个班工作量:18学时/周,若一人同时指导二个(以上)班级:从第二个班开始,工作量×0.6(系数)。

2.二人(以上)同时指导一个班:总工作量为22学时/周,每个教师工作量为22×周数/指导教师数;两人及以上同时指导多个标准班班级:从第二个班开始,工作量×0.6(系数)。

3.班级人数超过40人:加1学时/周。班级人数(或毕业设计教师指导人数)不足20人:减1/周。

   

(二)企业认识(生产)实践

1.教师带队下企业现场:每个教师10学时/天。

2.学生校内实践阶段(编写实践报告等):每个教师4学时/天。

3.带领学生下井:加5学时/次。

4.联系实践地点:4学时/个。

5.班级人数超过40人时,每周工作量增加1学时。班级人数不足20人时,每周工作量减少1学时。

 

(三)企业毕业岗位实践

1.指导教师基本工作量:指导的学生人数×0.3学时/周。

2.编写实践教学文件:加8学时/套(实践任务书、计划、指导书、成绩评定办法)。

3.联系实践地点:4学时/个。

4.指导教师外出(市外)下现场指导检查:10学时/天。

5.带领学生下井:加5学时/次。

6.参加答辩:6学时/天。

 

三、其它教学工作量

1.学院组织的听课,监考(不发放监考费时)1学时/次。

2.公选课、就业指导、军事理论、形势政策等课程: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统一计算。

 

四、辅助工作量

1.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补助60学时,教研室副主任每学期补助40学时;兼职教学秘书每学期补助120学时;兼职资料员每学期补助10学时。

2.开发新专业培养方案:100学时/每个专业;修订专业教学计划:10学时/每个专业。

3.编制新理论课程标准(实践实训大纲、质量标准):8学时/个;修订课程标准(实践实训大纲、质量标准):2学时/个。

 

五、说明

1.新开课:指教师本人首次讲授的课程;工学结合课:在学院备注并执行工学结合课程标准及授课计划的课程。

2.重复课:一个学期中,教学进程相同(或教学时数不超过10%)的同一门课程;

3.新专业培养方案:指校内从未开过的专业(方向);新理论课程标准(实践实训大纲、质量标准):指校内从未编制过,或学时变化在20%以上的课程(实践实训)。

4.本办法计算的工作量作为教师津贴计算、工作考核及评定的依据之一。辅助工作量作为津贴发放依据时,不加计职称等附加系数。

5.本办法从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师学期教学工作量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