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任务安排和调课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1-09-21

教学任务安排和调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工作,使我院教学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根据学校有关教学管理文件精神,制定此规定。

 

一、教学任务安排的规定

1、教学副院长为本院教学任务安排的组织者,教研室主任为本室教学任务(以学院下达的任务为准,一般为所辖班级的教学任务)安排落实与管理的责任人。教学副院长和教研室主任必须熟悉所辖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把握专业在各阶段的教学进程。

2、各学期的教学任务由教学副院长组织各教研室主任安排布置,经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后,交学院教学秘书处汇总录入。

3、安排教学任务时,要按照教师的教学效果、教学态度及教师的培养提高等因素,同时考虑教师的志愿确定教师人选。不服从正当教学安排的教师,按照院、校有关文件处理。讲师(及以下)职称的教师连续上四届同一课程时,原则上要更换课程。

4、职业岗位课程,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比例,依照《关于外聘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文件要求,在本专业兼职教师资源库中选聘企业兼职教师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兼职教师须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并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聘用。

5、聘请本校其他院(部)、或本院其他教研室的教师上课时,必须通过教学副院长,将教学任务委托给该教师所属院(部)、教研室的有关领导安排,不得私自安排。但教学任务的管理责任人仍然为教学任务所属的教研室主任。

6、教师为其他院(部)、继续教育学院上课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附表1),报经教学副院长批准;为我院其他教研室上课时,必须经过本教研室主任批准。

7、教学任务以教务处下发的正式任务书为准。院教学秘书组织教研室主任及时向本室全体任课教师(包括校内外、教研室外的外聘教师)布置教学任务。任务下达后,每个教师必须及时核对教学任务,对有疑问的教学任务,教师个人负责及时向教研室主任提出、解决。

8、教学任务的调整变更,由调整提出人向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附表2),教研室提出调整计划,经系教学副院长批准后,上报教务处审批。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学院教学秘书处备案等。

必须经过教务处批准后,任课教师方可按调整后计划执行,在教务处批准之前,教师仍按原计划执行。

我院教师接受外系部教学任务时,如需要调整,须写书面申请,到下达该教学任务的院(部)办理相应的手续。

9、监考、答辩等临时教学任务,由教学秘书及时在全院公示,每个教师自己负责记录具体时间、地点等安排内容。对个别没有到场的教师及外聘、兼职教师,由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负责通知。

 

二、调课的规定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程序,维护教学管理的严肃性,不允许教师随意调课。授课教师确因个人或其他原因需调课时,应出具相关的证明,经过逐级审批后,方可施行。

1、教师不得无手续随意调整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时间、地点及上课教师等。一切课程调整,均要按照学校《关于排课、调课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教师上课、实验、实训等地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调整手续后,方可按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2、一切调整在教务处未批准前,任课教师仍然执行原计划。

3、牵涉到其他教师的调课,必须经过有关教师及教研室主任同意,方可进行。调课人负责将教务处批准的调课结果通知其他有关教师及学生。

4、外聘(校外)教师的调课由课程所属的教研室主任协助外聘教师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5、每个教师和教务管理者,必须做到及时、严格地执行本规定,并以书面的规范形式完成各程序,否则,出现教学事故,将追究个人的责任。

教学任务安排和调课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