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1-09-21

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实践教学环节正常进行,保障实习师生的实习安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专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1、实习指导教师直接负责每个实习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指导和安全管理工作,为直接责任人。

2、实习前,指导教师(实习队长)负责组织召开实习动员会,全体指导教师和全体实习学生必须参加。学院领导到会并对实习安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实习指导教师要在实习日志上做详细的记录,实习学生要记入实习笔记。对缺习的学生,指导教师要组织补课。

3、教研室主任要组织专业教师讨论各类实习的安全要点,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实习计划”中制定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

4、需要下井或进入其他施工现场进行实习时,事先实习队长应请现场有关人员做安全报告,对全体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包括自己联系安排实习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考试,不及格者,不准参加实习。

5、住在校外的集体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跟住在实习地点,并不得擅自离开实习现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必须向教学副院长请假,并做好有关的安排后,方可离开。

6、对相距较远的分点实习,指导教师应将学生分成实习小组,指定若干有责任心的学生干部为安全负责人。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其指导和管理,明确其责任和任务。安全负责人每天要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安全情况,对重大安全安全隐患等问题要立即汇报。

7、对学生自己联系安排的实习,学生必须持单位接收实习的证明及学生自己写的“安全保证书”(两者须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并办理完规定的手续后,方可进行实习。学生必须熟悉实习岗位有关安全规定。

8、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去外地完成与实习有关的任务时,必须具有该单位的书面有效证明(内容包括学生外出的时间、地点、安全保证等),经过指导教师、教学副院长批准签字,并请示学校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单位证明由实习指导教师保管。

9、指导教师必须深入各实习现场,及时掌握实习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实习中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学生通报。 

10、实习期间,指导教师要结合实际情况,随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每周日晚召开实习队学生会议,重点强调安全问题。

11、实习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果断采取措施,并及时向院、校领导汇报,不得隐瞒。对实习中违反有关安全要求的师生,应从严从快处理。

12、教学副院长定期组织各系有关系领导、教研室主任对各实习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实习安全工作。

13、实习指导教师要对所有实习安全工作进行记录,并保管好所有安全方面的资料。在实习结实以后,交学院教学秘书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