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教师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1-09-21

骨干教师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了对我院骨干教师进行规范管理和科学考核,按照学校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院长任组长,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

 

二、考核内容

根据学校《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的骨干教师职责,确定考核内容。

1.参与专业调研与论证,参与编写专业调研报告,参与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2.承担立项课程(校级及以上,验收合格)的开发与建设工作。与企业合作制定课程的建设与改革方案、教学内容、教学标准和课程大纲。或承担技术开发与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

    3.负责与课程配套的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4.专业课教师每年承担至少2门课程(至少含一门专业核心课程)、系统地承担实践教学任务,至少完成系(院、部)平均教学工作量。

5.在教学中实施课程改革方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成绩优秀。

    6.任期内至少完成本课程体现高职特色(工学结合、学做合一、项目教学)的教材(含校本教材)。

    7.协助专业带头人申报本专业教科研建设项目,聘期内至少参与一项院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研究,积极参加本专业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或在技术开发与推广、技术服务中有引进经费。

8.完成专业带头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考核办法

骨干教师填写“骨干教师考核表”(表1),院考核小组(本次被考核成员回避)对每位骨干教师进行量化考核。并按照分数的高低排列名次,填写骨干教师考核汇总表(表2)。

考核评定标准见表3

骨干教师考核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