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袁振、丁伟等两名同学处分的决定
周磊
发布日期:
2014-05-09
关于给予袁振、丁伟等两名同学处分的决定
袁振,路桥12-2班学生
丁伟,路桥12-2班学生
路桥12-2班的袁振和丁伟两位同学无视校规校纪,与设备学院的学生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争执,在学13楼下双方发生打斗,影响恶劣。丁伟同学未参与实质性的打斗,但有参与行为。事后袁振和丁伟同学主动道歉,承担损失,确有悔改表现,未再发生严重后果。
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四、五、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袁振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给予丁伟同学警告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